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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展招商策划——经商指南(芬兰)
 

【对外经济贸易政策与法规】

   芬兰一直倾向较为自由的贸易政策。近20年来,芬兰从普及英语到积极加人国际组织,采取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措施,努力摆脱地缘位置边远的影响。
   目前芬兰大部分经济贸易政策与管理规定已与欧盟接轨。

【非关税措施管理】

  1、进口许可证。芬兰对大部分进口商品无数量限制。某些商品,如部分农产品和纺织品的进口需要进口许可证,由芬兰海关总署发放。
  2、配额。对于纺织品与服装,最常用的配额为多种纤维协议(MFA)规定的数量配额,规定每年度非欧盟国家向欧盟市场出口的产品总量。对部分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配额用完后可继续进口,但须缴纳全额关税。
  3、进口限制。根据化学废物法和珍稀动植物保护法,某些产品是禁止进口或只能在特定条件下进口,包括药品、农药、植物与食品、电子产品、外来的异种动植物等,视其安全与卫生性能而定。

【技术卫生安全标准】

  1、卫生管理。芬兰采用的卫生管理条例基本符合欧盟统一规则,有关卫生检测规定的细节须向芬进口商了解。

  2、技术管理。芬兰标准化协会是芬兰负责评估、认证产品技术标准的主要机构,为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网(ISONET)成员,由该协会发放的产品技术标志、证书主要有:
  -CE标记:根据欧盟规定,进入欧盟市场的工业制成品大部分须使用该标记。芬兰标准化协会编有通用规定(SFSCE-100)对CE标记进行管理
  -北欧环境标记:由芬兰标准化协会下属环境标记机构发放。该机构为北欧环境标签组织成员
  -芬兰标准标记(SFS)
  -ISO9000证书:ISO9000系列是芬兰产品质量认证的基础
  -TSL资料性标签(主要用于纺织品)
  -欧盟生态标记
  -环境系统认证:芬兰标准化协会根据英国标准BS7750对公司的环境管理系统进行评估与认证

  除上述标记外,由FIMKO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FI标记也很重要。该公司是芬兰的测试、认证机构,隶属芬兰电器检测局。FI标志为志愿性质量标志,表示产品符合欧盟的安全要求且适合芬兰的安装环境。

  3、安全管理。
  (1)产品责任。芬兰于1991年9月起实行产品责任法,其有关规定与现欧盟产品责任指令一致。
  (2)包装。芬兰于1995年6月将欧盟关于包装与包装废料的指令内容纳入本国立法。1995年3月,芬环境部与包装界达成协议,包装界同意在志愿基础上遵守欧盟指令。
  (3)标签。芬兰的食品法与产品安全法及其他有关立法对零售商品的标签有详细规定。标签必须使用芬兰语和瑞典语。原产于第三国的零售食品与消费品的标签由海关实验室管理。

【海关管理、海关税目、税率、其他进口税收】

  芬兰海关以到岸价为基础从价计税,部分商品适用最低或最高限额关税。在1995年至1997年间,芬兰可保留部分与欧盟统一关税不同的临时关税,主要针对部分塑料、橡胶、皮革、金属产品及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如上述商品从非欧盟国家进入芬兰,进口商需缴纳全额临时关税;如从另一欧盟国家进入芬兰,则需补交欧盟统一关税与芬临时关税间的差额。临时关税将于1997年底以前逐步降低至欧盟普通关税水平。

【商品原产地规则】

  芬兰的原产地规则与欧盟规则一致。

【重要博览会、展览会】

  1、芬兰展览公司(the Finnish Fair Corporation)。芬兰展览公司成立于1919年,是芬兰最大也是唯一有资格组织和举办国际性博览会的展览公司。该公司每年举办约40次不同规模和内容的博览会、展览会,年参展企业达4000多家。
  该公司的赫尔辛基展览中心占地面积5550平方米,净展出面积1850平方米,可举办各种规模的会议、讲座、研讨会、招待会和宴会,是设施齐全的多功能展览和会议中心。目前的平均参展费用(主要是摊位费)为每平方米600芬兰马克。

  2、芬兰毛皮销售公司。该公司主办的国际毛皮拍卖会是与鹿特丹齐名的欧洲两大毛皮拍卖会之一。该拍卖会每年举行多次,近年我国不少客户均派代表参加。

【外汇管理】

   芬兰不实行外汇管制,对外汇出入境无任何限制。1996年10月加入欧洲汇率机制(ERM)后,芬兰银行有责任将芬兰马克与其他ERM成员国货币的汇率保持在一定的浮动范围内。目前芬兰与REM挂钩的中心汇率为3.04芬兰马克兑1德国马克,浮动范围为±15%。
  1997年2月底,芬兰外汇储备达620亿芬兰马克,包括外汇资产、黄金、特别提款权、国际货币基金储备及欧洲货币机构的埃居提款权。

【对直接投资的政策法规与管理以及鼓励投资的领域】

  1992年12月,芬兰政府颁布"外商收购公司法",取消了在芬兰执行50多年的限制外国人在芬拥有企业和不动产的规定。现在,外资企业与芬本国企业在芬享有同等待遇。目前外资进入芬兰的主要形式是收购芬上市公司的股份。
  芬兰的投资优惠政策主要为地区性优惠政策,对外国企业和本国公司同等适用。芬兰地理位置偏北,主要人口与工业都集中在南部沿海地区,中、北部大部分地区发达程度相对较低。因此,芬兰政府鼓励企业对上述地区,特别是发达程度最低的北部和部分中、西部地区投资。

【公司注册程序及手续】

   芬兰实行自由企业制度。欧洲经济区内的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在芬自由建立企业开展经营,欧洲经济区以外的投资者经向贸易工业部申请获得批准后可在芬建立企业。

  申请人须填写申请表,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自然人的姓名、国籍、居住地、通信地址、公司性质以及其他有关细节。表后附有关文件,如申请人的护照复印件、合资协议等。

  此外,外资企业在芬开展经营还需以下单证:
  1、食品卫生许可:凡从事食品的生产、储存、销售、服务等活动均需由当地卫生机构(如市卫生局或环境中心)出具卫生许可。
  2、增值税登记:凡须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向当地县或市税务局申报登记。
  3、正式雇员注册单: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递交定期领取工资的正式雇员的注册单,并有责任保留为期12个月的工资帐目。
  4、税务帐目:企业应设税务帐目,以向税务机关明确其纳税总额。
  5、开业通知:如果企业雇佣10人以上并将连续运营超过1个月,则须在开业前通知职业安全检查署的劳动保护办公室。
  6、建筑预通知:建筑物的兴建、整修及其他工程作业均须事先通知劳动保护办公室。
  7、法定退休、保险金投保:芬兰企业家保险法规定,所有18至64岁的企业家或独立职业者均须投保法定退休金保险。企业雇主还须为其职工投保退休保险和事故保险。

【公司应缴纳的税收】

  主要是所得税和增值税,此外还有消费税、财产税、印花税、公路交通税等。
  在芬兰,凡从事商业活动获得的利润均需缴纳所得税。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8%。
  芬兰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22%,但对部分商品与销售适用17%、12%与6%的优惠税率。增值税为主动缴纳税种,纳税企业应每月向省税务所或地方税务机关主动递交增值税申报单,申报税款。该申报单须在次月15日前寄至省税务所。即使企业月内未纳税或无应缴税的营业行为,也必须递交增值税报税单。企业如停业或基本情况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申办签证、工作许可等手续】

  芬兰法律规定,外国人进入芬兰需办理入境签证;在芬停留超过3个月者需办理居住证。在芬停留不超过3个月但欲在芬工作者需申请居住证和工作许可。
  芬兰签证分4种:1次入境签证、多次入境签证、过境签证和复入境签证。持1次入境签证者在芬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可持此签证在北欧诸国旅行,但离开北欧国家后不得凭原签证再进入芬兰。多次入境签证是针对因工作原因需要多次进出芬兰的人签发的,持此证者每次在芬停留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过境签证的允许停留期限最长为5天,可按要求办成多次过境。1次入境签证持有人在签证有效期内由于某种原因不得不再次入境时需办理复入境签证;复入境签证不得用于延长1次入境签证的有效期,由地方警察局签发。
  签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护照的有效期。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16岁以下的子女皆可享用该签证与持证人一同进入芬兰。
  在某些情况下可为团组签发团体签证,但该团组必须有1名负责人。
  签证和居住证必须在进入芬兰以前向芬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表应注明访芬目的及其他细节。填写虚假或其他可能影响决定的内容可能导致拒签;即使签证已经签发,也可因内容不实而被取消。
  外国人可向当地警察局申请办理签证延期,但一般只有例外情况才可能获得批准。

【商标与专利注册管理】

  芬保护工业产权的主要法律为专利法、商标法和设计法。芬兰为社会专利大会(CPC)成员,产品可享受专利、商标、设计与实用造型等保护。芬兰的专利有效期为20年,商标有效期10年并可申请延期,设计注册有效期5年,可延期2次,实用造型注册有效期4年,可延期1次。
  芬兰国家专利注册局成立于1942年,归贸易工业部管辖。

【中芬关系】

  1950年10月28日中芬两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芬兰是最早与我国建交的西方国家之一,并且是西方国家中第一个同我国签订政府间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中芬之间不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也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芬重视我国际地位,建交以来双边政治、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的关系均顺利发展,并且硕果累累。近10年来,中芬双边高层政治互访频繁。1989年北京政治风波后,芬兰未对我采取制裁措施。芬曾积极支持我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始终积极支持我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90年代以来,中芬经贸关系进入高速发展时期。据我海关统计,1991-1997年的七年间,中芬贸易额翻了两番(3.5倍)。1998-1999年的两年里,中芬贸易又增长了一倍,象这样的增长速度是不多见的。我国已成为芬兰在欧洲以外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贸易伙伴。

  按我海关统计,1999年中芬贸易额为21.96亿美元,比1998年增长36.4%。其中我出口额为3.64亿美元,同比增长39.1%;我进口额为18.32亿美元,同比增长45%。

   我对芬主要出口商品是:机电产品(58%);服装、鞋类、箱包、家具等(32.6%);其余商品(不足10%)。
   我从芬主要进口商品是:机械设备、电信产品、纸张、纸板、纸浆和复合化肥等。

   中芬两国签署的主要经贸协定有:
  ―中芬苏三角贸易协定(1952)
  ―中芬双边贸易和支付协定(1953)
  ―中芬经济、工业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1979)
  ―中芬长期贸易协定(1982)
  ―中芬投资保护协定(1984)  
  ―中芬避免双重征税协定(1986)
  ―中芬科技合作和开发信贷协定(1986)
  ―中芬纺织品贸易协定(1986)
  ―中芬签订延长长期贸易协定议定书(1987)

【芬在华投资合作状况】

  芬兰对华投资始于1984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初期,芬兰企业对华投资态度很谨慎,规模一般不大。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逐步深化,投资环境不断改善,自1997年,芬兰企业对华投资步伐明显加快。截至1999年底,我国共批准芬兰对华投资项目99个(官方统计),协议金额3.68亿美元,实际利用近1.45亿美元。其中1999年,我批准芬对华投资项目19个,协议投资金额3432万美元,实际使用金额5757万美元,比1998年增长115.13%。但这个统计是不完全的,它不能反映芬兰企业对华投资的实际情况。据芬兰工商界估计,芬兰对华投资企业在150家左右,投资金额接近20亿美元。据驻芬兰使馆经商处了解,仅芬兰诺基亚公司一家在华就有8个合资或独资企业,投资额10亿美元左右(今年6月在北京经济开发区"星网工业园"投资100亿人民币元还不在内)。

【发展经贸业务的建议】

  中芬双边贸易近年来虽增长很快,但其绝对值相对于中国和芬兰对外贸易总额来说仍很小。1999年中芬贸易额占中国对外贸总额的0.6%;占芬兰对外贸易总额的0.3%。因此,中芬贸易的发展潜力还很大。建议我有关部门和公司:
  1、扩大对外宣传。如前所述,芬工业生产所需原料的68%需进口。但由于传统的贸易伙伴在欧洲,他们对中国产品知之甚少。通过参加展销会、博览会的方式使芬企业了解中国有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扩大对芬出口。
  2、通过芬兰外贸协会寻求与芬中小企业的合作。芬兰工商业的一大特点是中小型公司占工商公司总数的99%,为芬兰创造60%的总产值。他们生产取向窄,资金有限,但在专门的领域内技术先进,注重质量和信誉。受中国市场巨大潜力的吸引,这些企业渴望与中国企业合作。
  3、在芬开展加工贸易是可能的。根据我国的工业能力,为了贸易多元化,中央提出了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从事加工贸易的号召。芬兰位于芬俄边境的Mustola自由贸易区的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为我国企业来芬开展加工贸易提供了可能。有意来芬的企业可与我驻芬兰使馆经商处联系(地址:vahaniityntie 4, 00570 Helsinki,Finland 电话:358-9-6848416 传真:358-9-6849595)。

【出访须知】

  1、受大西洋暖流影响,芬兰的气候比其他同纬度国家宜人。7月,芬兰南部与英国、荷兰和比利时一样,平均气温在16℃~18℃左右,北部略低,平均12℃~15℃。6至8月间,芬兰的降雨量比同纬度的其他地区少。年均降水量南部600毫米,北部400毫米~500毫米。夏季南部的实际日照时间在12小时以上,至仲夏日达19~20小时。北部有极昼极夜现象。冬季湖泊和海洋均为冰封,主要海港靠破冰船保持通航。
  2、芬兰人每年有较长的假期,主要集中于夏季。每年7月初至8月上旬,全国基本处于休假状态,一般不宜安排此时访芬。
  3、芬兰木制品、芬兰刀、拉普兰人的匕首及用驯鹿皮、骨制成的工艺品是颇具芬兰民族特色的纪念品。
  4、芬兰当地的名菜是鹿肉和马哈鱼。芬兰人请客时,有时会盛情邀请客人去洗芬兰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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