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扬首页 > 瑞典之窗 > 瑞典政治 >瑞典政治概况  
   



 

 
 

瑞典政治概况

    瑞典王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政权组织形式采用议会内阁制,国家结构形式为单一制,并实行多党制。

  沿革 瑞典11世纪初形成王国。建立初期,国王由贵族推举产生。随着封建化的发展,王权逐渐扩大。15世纪下半叶,在反对丹麦干涉的运动中,形成了贵族、教士、自由民和农民组成的议会。1523年,议会选举反丹麦统治的民族英雄古斯塔夫一世.瓦萨为瑞典终身国王, 从此实行王位世袭制。随后,建立和发展了中央集权制度,曾几度实行君主立宪制。1809年议会通过《政府文约》,对国王权力作了一些限制。 1810、 1812和1866年议会又分别通过《王位继承法》、《出版自由法》和议会法》。这些法律对王权都作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逐步确立了瑞典王国的君主立宪制。1974年,议会通过新的《政府文约》,规定该文约和《王位继承法》及1949年的《出版自由法》为瑞典王国的根本法,从而确立了现行的政治制度。

  政权组织形式采用议会内阁制。实行“三权分立”, 由议会、内阁和法院分别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国家元首 为世袭国王。历史上,国王权力很大。1809年《政府文约》规定,国王是国家的唯一统治者,与议会共同行使立法权,以及任免内阁首相和大臣的权力。1919年对该法进行修正,削弱了国王的权力,使内阁对议会负责。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王权进一步衰落。1974年议会通过《政府文约》,取消了国王干预政府工作和参与立法等权力,国王实际上成为虚位元首,仅是国家统一的象征,在内阁主持下,代表国家履行礼仪性活动。  立法机关 议会是立法机关。15一19世纪中叶,瑞典议会实行四院制,由代表贵族、教士、自由民和农民的4个特殊利益的集团分别组成。1867年后,议会改行两院制: 上院由各级地方政府间接选举产生, 下院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1971年议会改行一院制。议会共有349个议席,  通过普选产生,每3年改选1次。议会主要职权有:制定法律;决定税收和公共资金的使用;监督政府行为和国家行政。议会设立审计局、议会司法专员等专门机构,行使财政和行政监督权。审计局负责审查财政和公共资金的使用,议会司法专员负责监察行政官员腐败和低效军行为。内阁每年必须向议会报告工作。议员可对内阁提出 ,以至对大臣提出弹劾 ,但不会造成政府危机。议会设主席团、常设委员会以及秘书处等。议会设有宪法、司法、外交、国防、社会保险等16个常设委员会。宪法委员会从宪法和法律角度,审查政府的各项条例、决定,监督政府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其他委员会负责审查相应政府部门提交议会的各项议案,起草修正案并向议会提出立法建议。

  行政机关 内阁由首相和若干内阁大臣组成。首相 通常为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由议长提名,经议会 批准任命,再由首相任命各部大臣。无内阁大臣和非内阁大臣之分。首相的主要职权是组阁并领导内阁,确定和协调部的工作;行使广泛的行政任命权,以及宪法赋 予的其他权力。重大决策均经内阁讨论决定。《政府文约》规定,内阁及其政策必须得到议会的信任。内阁受议会委托管理国家,并对议会负责。政府有立法提案权。法律草案大多由政府任命的调查研究委员会草拟,再由政府提交议会审议。政府各部规模较小,主要负责法律、方针、政策的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另设有行政委员会和部附属机构主管行政执行事务。80年代末,共设300多个行政委员会。此外,议会设置的瑞典银行、国债委员会,以及被称为半行政机构的某些国营企业,也负有行政事务管理责任。

  司法机关 全国设平行并相互独立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法院系统,但两者职权未明确划分。高级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由首相任命。检察总长和首席检察官隶属于内阁。政府司法部主管司法行政,但不得干涉法院独立审判。瑞典的行政法院设立较早,随着“福利国家”制度的推行,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广泛,行政法院的作用更显得重要。它与议会督导制度相互配合,监督政府行政,这是瑞典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地方政府制度 瑞典是单一制国家。1809年通过的《政府文约》以及后来相继通过的几个《地方政府法》都赋予地方一定的自治权。1977年通过新的《地方政府法》规定,省和市为两级地方自治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有管理地方事务的立法权、行政权,包括征收地方所得税,规划地方事业的开发和发展。中央政府各行政委员会在各省设代理机构。省、市自治机关分别设议会,它们之间无领导隶属关系,内政部任命省长。市不设市长,省、市镇议会选举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并设各种专门委员会。省、市议会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制度 瑞典在1865年后曾实行有财产限制的普选,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并有一定财产的男子才有选举权。1909年起纳税的成年男子均有选举权。1921年选举权扩大到妇女。1974年新的《政府文约》和《议会法》规定,凡年满18岁的男女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议员选举实行比例代表制。全国划分成28个选区。候选人全部由政党提名。名政党按得票比例分回2议席。议席分固定议席(310个评唱调节议席(39个)调节议席是为保证更好地体现得票与议席的比例关系。

1950年5月9日,瑞典与中国建交。
 

瑞典政治现状

【宪法】现行宪法由政府法典(1809年制定,1974年修订)、王位继承法(1810年制定,1979年修订)和新闻自由法(1949年制定)三个基本法组成。此外还有议会组织法(1866年制定,1974年修订)。宪法规定瑞典实行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作为国家象征仅履行代表性或礼仪性职责,不能干预议会和政府工作。议会是立法机构,由普选产生。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对议会负责。国王的长子女是法定王位继承人。

【议会】一院制,共349名议员,通过全国大选直接产生,任期四年。议会组织法规定,政党在大选中需获得全国选票的4%或一个选区的12%才能进入议会。本届议会于1998年9月选出,社民党占131席,温和联合党82席,左翼党43席,基督教民主党42席,中央党18席,人民党17席,环境党16席,。议长为社民党人比尔格达·道尔(Birgitta Dahl,女)。

【政府】本届政府系社民党一党少数政府,设10个部,比上届政府减少4个部,包括首相在内阁员共20名,男女各半。首相约兰·佩尔松(Goran Persson)。主要阁员有:副首相莱娜·耶尔姆-瓦伦(Lena Hjelm-Wallen,女),司法大臣莱拉·弗赖瓦尔兹(Laila Freivalds,女),外交大臣安娜·林德(Anna Lindh,女),外援大臣玛伊-英厄尔·克凌瓦尔(Maj-Inger Klingvall,女),外贸大臣雷夫·帕格罗茨基(Leif Pagrotsky),国防大臣比约恩·冯·叙多(Bjorn Von Sydow),财政大臣博瑟·凌霍尔姆(Bosse Lingholm),工业、就业和通讯大臣比约恩·罗森格林(Bjorn Rosengren),教育大臣托马斯·厄斯特罗斯(Thomas ostros),农业兼平等事务大臣玛格丽特·温贝里(Margareta Winberg,女),环境大臣谢尔拉松(Kjell Larsson),文化大臣玛丽塔·乌勒乌斯古格(Marita Ulvskog,女),社会大臣拉什·恩奎斯特(Lars Engqvist)。

【司法机构】法院分三级:最高法院、6所中级(上诉)法院、96所初审法院及24所省级行政法院。皇家最高法院由22名终身法官组成,院长土格尔·格列格(Torkel Gregow),1998年就职。全国设国家检察院、24个省级检察院和86个区级检察院。国家检察长克拉斯·贝尔根斯特朗德(Klas Bergenstrand),1994年就职。

【政党】主要政党有:

(1)瑞典社会民主工党(Sveriges Socialdemokratiska Arbetarpartiet ):简称社民党。1889年成立。主席约兰·佩尔松。

(2)温和联合党(Moderata Samlingspartiet):亦称保守党,1904年成立。主席布·隆德格林(Bo Lundgren)。

(3)人民党(Folkpartiet Liberalerna):亦称自由党,1934年成立。主席拉什·雷庸伯里(Lars Leijonborg)。

(4)中央党(Centerpartiet):1913年成立,原名农民协会,1958年改为现名。主席列那特·达列乌斯(Lenart Daleus)。

(5)基督教民主党(Kristdemokratiska Partiet):1964年成立,原名基督教社会民主党,1996年改为现名。主席阿尔夫·斯文松(Alf Svensson)。

(6)左翼党(Vansterpartiet):1917年成立。原名左翼党-共产党人,1990年改为现名。主席古德隆·希曼(Gudrun Schyman)。

(7)环境党(Miljopartiet de Grona ):1981年9月成立。领导人比尔格·施劳格(Birger Schlaug)和玛丽安·萨缪尔松(Marianne Samuelsson)。

     对外关系奉行“和平时期军事不结盟,以求邻近地区发生战争时守中立”的外交政策。在邻近地区、欧洲和世界事务三个层面积极参与国际合作。认为合作即安全,邻近地区是自身的安全基础,欧盟在欧洲安全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承认北约在欧洲安全事务中的主导地位,重视同美国、俄国的关系,视参与联合国事务为外交基石之一。1994年6月,加入北约“和平伙伴关系”。1995年1月1日成为欧盟正式成员国。1996年12月签署申根协定,1998年获议会批准,但由于需在北欧内部协调,尚未开始签发申根签证。因内政原因,未首批加入欧元。1997年首次允许北约在本土进行“和平伙伴关系”军事演习,并加入“欧洲-大西洋伙伴关系理事会”。1998年4月,议会批准了欧盟《阿姆斯特丹条约》。1997-98年度曾担任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




 

 

 

 

 

 

About first - 公司简介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客户服务 - 相关法律 - 广告服务


北欧飞扬商旅公司版权所有
©1993-2002